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违纪违规典型案例剖析之四
时间: 2017-11-06

“破格”选拔任用干部

典型案例

    某水利局办公室主任曹某担任正科级职务已经一年半,曹某虽然没有出类拔萃的成绩,但群众基础较好,平时工作认真负责,工作能力也较强,得到局里干部职工的一致认可。曹某也与局长李某关系良好,经常利用节假日邀请李某外出搞活动,送些土特产、家政卡等,逢年过节还定期上门拜访,送上烟酒及数额不等的礼金。在水利局公开选拔副局长时,经李某推荐和局领导班子讨论,想破格将其提拔,报请市委组织部同意。

案例剖析

本案是一起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的案件。根据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》的有关规定,提拔县(处)级以上领导职务,由副职提任正职的,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,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,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。本案中,曹某担任正科级职务仅一年半时间,未达到提任副处级领导职务的任职年限,市委组织部应当不予批准。作为水利局负责人的李某不能严格自律,对曹某的长期送礼行为不予拒绝,并利用其职权为曹某提职提供帮助,已经涉嫌违纪。现实生活中,不少行贿者采取长期感情投资的方式,不断给领导干部以小恩小惠,拉拢感情,“放长线,钓大鱼”。领导干部往往也把这当成正常的交往,予以笑纳。实际上,这种“毛毛雨式”的小恩小惠同样可以构成受贿,受贿数额的计算采取叠加的方式,即将每次收取的财物累加计算,其总额就是受贿数额。判断是正常的交往活动,还是收受贿赂,要综合判断双方财物赠送情况和数额。如果相互赠送礼物,有些属于正常的人际交往,有些明显超出正常人际交往的财物,应当算作收受的贿赂,数额较大的可能构成受贿罪。

法条链接

①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》第八条

②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七十三条

③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(试行)》第四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