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违纪违规典型案例剖析之八
时间: 2017-11-10

招录人员暗箱操作

典型案例

    某事业单位招收新职工。高某想要其子进该事业单位工作,便找到任该事业单位党委书记的老同学李某,请其帮忙找关系疏通,李某答应帮忙,高某便在某高档酒店宴请李某,李某拉上人事处处长赵某一同赴宴。饭后,三人一同去某高档娱乐场所唱歌。事后,人事处处长赵某心领神会,将单位考试的内容泄露给了高某。高某之子顺利地通过了笔试、面试,以“优异”的成绩被该事业单位录取。

案例剖析

本案是一起违规招录工作人员的违纪案件。其中,李某和赵某收受有利害关系的高某的宴请娱乐,违反了廉洁纪律。两人在高某之子进入某事业单位工作过程中,将事业单位考试的内容泄露给高某,又违反了工作纪律,属于牵连的违纪。所谓牵连的违纪,是指违纪人出于一种违纪故意,追求一个违纪目的,但其实施违纪行为的方法手段或者结果又构成了其他的违纪行为,这种情况在理论上称之为“牵连行为”。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,对具有牵连关系的数个犯罪行为,除法律有明文规定的之外,一般不实行数罪并罚,而是按照其中处罚较重的一种罪名定罪量刑。这是因为牵连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于各触犯之最,又小于各罪之总和,根据主客观一致和罪刑相适应的原则,一般应从一从重论处。同理,在纪律处分中,对具有牵连关系的数个违纪行为也不应实行合并处理。对此,《党纪处分条例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: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分则中两个以上(含两个)条款的,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。本案中,身为事业单位党委书记的李某和人事处处长赵某,属于国家工作人员,在干部职工录取工作中,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、娱乐,与在考试、录取工作中泄露考题、违规录取等违纪行为相比,明显较轻。因此,对李某和赵某应当按照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泄露考题、违规录取等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追究责任。

法条链接

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八十六条、第一百二十一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