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违纪违规典型案例剖析之十二
时间: 2017-11-17

私自从事营利活动

典型案例

    某市环保局副调研员刘某,再过一年多就要退休了。刘某认为自己身体和精神状况尚佳,想退休后自己干点事情,凭借在环保系统多年建立的人脉关系,辖区内多家环保公司老总让他退休后去自己的公司上班。刘某为人比较谨慎,考虑到有关回避的规定,都婉言拒绝了。他和老总们说:“我要干的事不能与环保行业相关,不能给旁人留下话柄。”之后,有一个交往多年的朋友李某某提出与他合伙开办一家娱乐城,让他出资20万元占30%股份,只让他在下班以后去场子里照看一下,等正式退休以后再全面管理娱乐城。刘某听了非常心动,想闲着也是闲着,就答应了这位朋友的要求,并于当年分红10万元。

案例剖析

本案是一例党员领导干部私自从事营利活动的违纪案件。刘某实际出资并参与经营,实质是与人合作经商办企业。所谓的“经商、办企业”,是指个人独资或者与他人合资、合股经办商业或者其他企业,以个人或他人名义入股的形式经办企业,私自以承包、租赁、受聘等方式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等等。经商、办企业的主观目的是想获取经济利益或者利润,而不论经商办企业的客观结果是否盈利。其客观要件是,其本人必须亲自从事经商办企业的具体经营管理,如担任经营管理职务、担任经济顾问、技术指导等。根据有关规定,党员领导干部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活动,不准经商办企业。在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,不准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范围内的民营企业、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,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。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,就是防止公务人员进行权力寻租,利用原来的职务或者工作影响,谋取不正当利益。当然国家也不禁止公务员退休后发挥余热,投身经济建设,在不违反规定的情况下经商办企业。本案中,刘某与人合开娱乐城应当说与环保工作没有直接关系,尽管刘某主观上是想为退休后干点事作长远考虑,并能自觉遵守退休后从业禁止的规定,不打算从事与环保相关的行业,但问题的关键就在于他还没有退休,在岗一天也应遵守党员领导干部不准经商办企业的廉洁纪律。

法条链接

①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》第五十三条、第一百零二条

    ②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八十八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