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违纪违规典型案例剖析之十四
时间: 2017-11-20

接受管理服务对象提供的“免费”旅游

典型案例

    某国有医院与保洁服务公司的合同已到期,拟重新招标。保洁公司经理刘某与医院新任的后勤处长不熟,便找到市卫生局办公室任某的老乡高某,希望高某能够帮忙。碍于老乡的面子,高某便向医院后勤处长林某打招呼帮忙。在该医院自行组织的招投标过程中,林某向医院的有关领导和招评标人员大力举荐,最终使得该公司再次中标。为了表示感谢,刘某趁国庆长假,邀请高某和林某全家去海南岛旅游,共计花费26000元。

案例剖析

本案是一起违规接受管理服务对象提供的旅游的违纪案件。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,接受他人提供的旅游,能否构成受贿,存在争议。根据我国《刑法》第385条的规定,受贿的犯罪对象是财物。究竟接受旅游安排是否属于财物,有着较大争议。对此,涉及贿赂的范围问题。围绕着这一问题,存在着“财物说”、“财产性利益说”和“利益说”三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。第一,财物说。该说认为,贿赂应该限定为金钱和物品,即财物。第二,财产性利益说。该说认为,贿赂不应仅限于财务,还包括诸如设定债权、免除债务、提供劳务或者担保、降低贷款利息、提供住房等可以用金钱计算的物质利益。第三,利益说。该说认为,贿赂应指财物和其他不正当利益。由此可见,第三种观点所确定的范围最宽,第二种观点次之,第一种观点所确定的范围最窄。其中,这三种观点也有共同之处,即都不否认贿赂的范围包括财物。但同时,也有不同之处:一是贿赂是仅指财物,还是也包括物质性利益?这是第一种和第二种观点的分歧之所在。二是贿赂是否包括非物质性不正当利益?这是第三种观点和前两种观点的分歧所在。我们认为,确定贿赂的内容时,应该把物质性利益和财物的收受方式区分开来。持物质性利益说者所列举的物质性利益种类,如代付各种费用、免付各种费用、设定债权以及解除债务等等,这些与其说是物质性利益,倒不如说是行为人接受财物的的方式而已。事实上,在我们看来,所谓“贿赂”,相当于行为人来说,可以表现为两种形式:一是行为人财富量的绝对增加,如直接收受金钱以及其他可以被管理和使用的物品等。二是行为人财富量的相对增加,即行为人的某种消费该由其支付的,而让他人代为支付。第二种情况实际上就是人们常说的物质性利益。而我们认为,这不是物质性利益,而应该认为是行为人收受财物的方式。据此,本案中,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的高某和林某,接受保洁服务公司为其提供的全家去海南岛旅游,属于接受财物的一种方式,应当构成刑法受贿罪的犯罪对象,属于收取贿赂的范围。高某和林某利用职务便利,通过采购他人服务为其谋取利益,变相收受他人财物,已涉嫌受贿,应当追究相应的纪律和法律责任。

法条链接

   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二十七条、第二十八条、第八十六条